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因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只要逃逸后不返回現場的,就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一、車禍后車主離開就一定是逃逸嗎
依規定,車禍后車主離開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車禍后車主為了推卸、逃脫責任而離開現場的行為,則屬于逃逸。
依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因此,要判斷車主在車禍后離開的行為是否屬于逃逸的關鍵就在于車主在離開時的主觀心態,如果只是為了推卸、逃脫責任而離開,則屬于逃逸行為。
2、車禍后車主用實際行為表明會承擔責任或者為承擔責任而離開現場的,依據規定,車主的離開行為可以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有以下情形:
(1)車主已與受害人達成協議后離開的
如果在車禍后,當事人對事故事實都沒有爭議,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車主才離開的,此時即使另一方反悔報案,車主也不構成逃逸。
(2)車主是為搶救受傷者離開的
發生車禍后,如果車主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不算逃逸。
(3)車主是為籌集醫藥費離開的
車禍后,如果將傷者送醫院后,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并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該離開行為不算逃逸。
(4)車禍時車主不知道或不能發現已經發生了車禍事故,然后駕車駛離現場的,有證據證明則可以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依據規定,行為人需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算逃逸。
(5)車禍后車主自己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不屬于逃逸。
(6)車禍時車主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并及時報案了的,有證據證明則可以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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