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是 刑事拘留 不批捕案底, 無罪釋放 ,沒有案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具有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刑事拘留 對于 證據 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即釋放,視情況而定也可以給予 行政拘留 處罰,就是說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或者 行政處罰 ),但無罪釋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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