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二)賠償義務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有兩種:1。侵權直接責任人:即交通事故當事人(自然人);
2、侵權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賠償義務人范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包括:1。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等在道路上從事交通相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所在單位;
4、事故車輛所有人:根據受益人承擔損失的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作為車輛運行的實際控制者和受益人;
5、違反安全義務的施工單位或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銷售單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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