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協議要公證嗎
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一般分居協議只對子女的臨時撫養、財產的占有、使用及處分作出約定,但特殊情況下,也會就現有財產的歸屬做一個全面的約定。
分居協議原則上一經簽字即為生效,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簽訂分居協議希望能以公證、律師見證等正規形式確認下來。而由于對分居協議內容構成要件尚未達成共識,同時,公證處也不可能證明夫妻確實分居,所以公證處一般會拒絕受理。
基于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二、分居協議該怎樣簽訂
(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二)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三)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四)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五)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由于分居期間雙方的人身關系尚未解除,因此需要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而在分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一般也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但就分居協議而言,其實沒有必要辦理公證,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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