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上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過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允許離婚。同時法律規定,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應當互相扶助,尤其是在一方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有經濟能力的一方應主動承擔扶助義務,并且不能通過離婚的方式來逃避這種扶養義務。此外,在精神病人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中,由于配偶一方通常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又是案件的原告;因此,為了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由精神病人的近親屬通常是父母,向法院申請確認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并要求法院暫時剝奪配偶一方的法定監護權和代理權,指定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其他親屬作為其監護人,代表精神病人參加訴訟。
一、精神病人離婚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現在是民法典?;榍半[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關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符合屬于一方生活困難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予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的秩序。
二、如何和有家庭暴力的精神病人離婚
和有家庭暴力的精神病人離婚:夫妻離婚,一方為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只能訴訟離婚。
離婚訴訟中原告為精神病人的,應當通過特殊程序確認其民事行為能力,變更監護人。離婚訴訟被告為精神病人的,其近親屬一般為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其近親屬參加訴訟。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后長期無法治愈,或者婚前知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長期無法治愈,可以在安排患者生活、醫療和監護后允許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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