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道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不少于20米;省道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不少于15米;縣道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不少于10米;鄉道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不少于5米。公路控制區內建筑物拆遷應以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位于公路控制區內的建筑物行使行政管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