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要看具體情形,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如果清楚說明本人的姓名等真實信息,清楚表明本人就是肇事者,且車輛沒有擅自移動的(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不構成逃逸。即其行為不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5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常見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報警后離開算不算逃逸的解答,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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