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離婚賠償有時間要求嗎
有,《婚姻法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情況下,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若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其可在離婚后的1年內就該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一審時其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從第30條的規定可知,對于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法律給予了在離婚后1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權利,但對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若想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的話,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即離婚訴訟的一審期間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二審期間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所以若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在二審時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其只能再另行起訴,而一審所涉的離婚訴訟應已隨著二審程序的結束而終結。此時曾作為原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再就離婚損害賠償向法院另行起訴的話,就會違背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的要求。因此對于作為原告的無過錯方,應在一審時即提出離婚損害的賠償請求,以便有效維護其合法利益。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
根據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么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對于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