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及申請時效
1、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個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領取并按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申報工傷證據清單,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勞動、人事關系的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均要復?。?;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病歷資料復印件(如: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等復印件),或職業病鑒定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單位作息時間表、用人單位至居住地上下班路線圖,以及公安機關等法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有效證明。
(2)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派工單、出差單等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其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還需提交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文書;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工作時間表、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以及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相關證明文件材料等。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需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記錄、公安機關的死亡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7)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協議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8)屬派遣和借調人員,提交雙方用人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代理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代理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
(10)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三)提交材料注意事項:
1、提交的復印件、證明材料等應使用A4規格的紙張,復印件需另帶原件以供核對。
2、職工無勞動、聘用合同和其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有效證明的,應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科)申請勞動關系仲裁。
(四)工傷認定辦理時限申請人按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受理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材料和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在60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在20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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