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鑒定有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渝府發〔2012〕22號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終止,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病歷及相關診療資料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其他工傷鑒定(確認)的,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確認),并提交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1、提交申請:工傷認定工作由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2、是否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表》后,認為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決定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決定不予受理的,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之訴權。
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應簽收后予以寄回。
3、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收集證人證言應填寫《工傷認定調查筆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的,應填寫《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并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是否準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證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4、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制作《工傷認定決定書》。
在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5、發放證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1—10級傷殘者,由負責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工傷證》,交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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