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和離婚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義務但是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1、別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2、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后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3、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后此義務完全消滅;
4、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后則無此權利。
我國民法典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在城市,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應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你好,請問分居滿兩年如何離婚?
1、分居滿兩年的情況,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2、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協商不成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可以以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作為訴訟請求提起離婚。
四、沒有任何分居證據如何離婚?
夫妻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律師可以協助制作離婚協議);協議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對方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經常居住地證明一般為一年以上有效期內的居住證,也可以在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有子女需要解決撫養問題的,兩歲以內的孩子一般會判給女方,十歲以上的孩子會考慮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背景,身體狀況等等認定誰更適合撫養小孩。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有財產爭議的,婚后取得的財產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遺棄、酗酒、賭博等惡習造成對方損害的的屬于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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