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
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 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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