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沒有案底一說,只有前科、犯罪記錄之說。犯罪記錄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后,會有犯罪記錄。因此,檢察院不起訴說明行為人并未被法律定罪,也就是無罪之人,自然是沒有犯罪記錄的。前科主要是指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國家機關給予辦案需要,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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