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事故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為: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其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即可予以立案。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
沒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這個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威脅人身安全的生產事故往往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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