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緩刑案底不能撤銷。具體如下:
1、緩刑不是免除刑事處罰,案件的底部不能消除,緩刑與免除刑事處罰的區別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試期間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相反,在緩刑考試期間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
2、此外,在緩刑考試期間違反法律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案件記錄是個人刑事犯罪記錄,緩刑仍有可能在一定時間內執行原判決,因此案件記錄不能刪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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