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無法消除或撤銷。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
法律法規明確記載的有案底的人不得從事以下職業:
1、公務員系統: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以及參軍入伍等;
2、司法系統: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
3、事業單位:教師、醫師、會計、注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類職業: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保險精算師、保險營銷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6、其他職業:導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注冊建造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測繪師。
一、行政拘留案底可以消除么
行政拘留沒有案底,不存在消除的問題。但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會有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后,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
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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