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房屋購銷合同原件以及補充合同原件。
2、房屋購買銷售統一原件。
3、房屋的外業測繪調查表以及分層分戶平面圖原件。
4、完稅憑證.
5、房屋購買人如果已經結婚了,這樣就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帶上身份證復印件,還需要帶上房屋買賣雙方身份證進行校驗。
6、房屋購買人如果已經結婚了,房屋購買人需要帶上房屋購買人的婚姻證明復印件,還需要帶上結婚證的原件用來校驗。
7、房屋買賣雙方如果任何一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則需提供私章;如果委托辦理房屋房產證第三方代辦,則需要同時提供房屋購買者夫妻雙方私章。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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