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罪的刑罰應根據犯罪情節嚴重程度而定。情節嚴重的殺人罪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出于卑劣動機殺人、采取極端殘酷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造成嚴重后果等。情節較輕的殺人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防衛過當、義憤殺人、激情殺人、受囑托殺人、幫助他人自殺、生母溺嬰等。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溺殺女嬰的情況不屬于情節較輕,不能以此論處。
法律分析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
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犯下嚴重罪行的個體,法律將依法嚴厲懲罰,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于情節較輕的犯罪行為,法律也給予了相應的刑罰,以期對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制約和懲戒。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特殊情況的殺人行為,法律也進行了細致的區分和適用。無論何種情況,法律都將以公正的態度對待,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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