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章,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薪資的,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應及時足額支付。只有在存在薪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例如無薪資卡、無法聯系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薪資支付。
法律依據:
《薪資支付暫行規章》
第七條 薪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薪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薪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薪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內部仲裁規章,員工不辭而別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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