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婚姻關系消失而終止。離婚后,女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子女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后,女方仍不支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一、《民法典》孩子撫養權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分居期間男方不養孩子怎么辦
分居期間男方不養孩子,女方可以直接撫養孩子要求對方支付部分或者全部的撫養費。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改變或者消除。相關的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婚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就撫養費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雖然雙方處于分居狀態,但是只要沒有離婚,雙方仍是夫妻關系,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對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均可請求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即使雙方分居,父母依然也應當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因此,在分居期間,即使男方不撫養孩子,也不用擔心,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關于具體的撫養費標準,可參照離婚后一方應支付的撫養費標準進行計算,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0%到30%,當然也要結合孩子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三、坐月子期間想離婚孩子歸誰
此期間只有女方有權利提出離婚。如果離婚成立,規定哺乳期以內子女規女方撫養,男方需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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