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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8: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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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

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原標題: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蓋印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屬于法定的公開方式和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在其已經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蓋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行政機關對此予以拒絕,不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雖然行政機關的答復說明理由不當,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結果并無不當,且該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侵害。對于明顯缺乏權利侵害事實的起訴,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僅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不當為由判決撤銷??梢砸笮姓C關進行瑕疵補正,或者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釋明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18)最高法行申1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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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原標題: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蓋印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屬于法定的公開方式和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在其已經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蓋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行政機關對此予以拒絕,不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雖然行政機關的答復說明理由不當,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結果并無不當,且該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侵害。對于明顯缺乏權利侵害事實的起訴,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僅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不當為由判決撤銷??梢砸笮姓C關進行瑕疵補正,或者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釋明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18)最高法行申1579號。

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原標題: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蓋印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屬于法定的公開方式和形式

要求行政機關在其已經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蓋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行政機關對此予以拒絕,不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雖然行政機關的答復說明理由不當,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結果并無不當,且該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侵害。對于明顯缺乏權利侵害事實的起訴,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僅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不當為由判決撤銷??梢砸笮姓C關進行瑕疵補正,或者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釋明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最高法行申15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喜鳳,女,195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米戰江,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楊喜鳳之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新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86號。

法定代表人張紅偉,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楊喜鳳因訴新密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密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25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審判員閻巍、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6年6月30日,楊喜鳳向新密市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提供2013年11月19日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加蓋新密市政府公章,簽上經辦人的姓名,并注明日期。2016年7月14日,新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主要內容為:一、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市政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制作、記錄、保存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范圍。二、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審批表,是在白戰國不服新密市國土資源局新密國土資罰〔2013〕第44號行政決定書提起的行政復議一案審理過程中,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審批過程中形成的。該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為白戰國和新密市國土資源局,與申請人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無關,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不屬于依申請公開的范圍。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2008〕36號)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三、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審批表屬于市政府在審理復議案件中,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之規定,該審批表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2016年7月18日,楊喜鳳代理人米戰江簽收該答復書。楊喜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16年7月14日新密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給楊喜鳳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繼續討要2013年11月19日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新密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簽上“情況屬實”,注明日期,并加蓋新密市政府紅色公章。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楊喜鳳針對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以新密市政府為被告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新密市政府向法院提交了該行政復議案件卷宗,楊喜鳳在本案起訴狀中認可“2014年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被告新密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主動公開交給原告代理人”。該訴訟案件經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裁判,以楊喜鳳與相關行政復議案件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其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為由,駁回楊喜鳳起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楊喜鳳和新密市政府均向法庭提交有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其中楊喜鳳提交的該審批表加蓋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檔案資料專用章。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一、楊喜鳳申請內容是否與其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無關的問題。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楊喜鳳非相關行政復議案件當事人,因而楊喜鳳要求公開該行政復議案件復議決定審批表與其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無關。新密市政府的相關意見實際上是對政府信息公開“三需要”規定的誤解。二、楊喜鳳申請內容是否屬于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及楊喜鳳申請內容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楊喜鳳申請公開的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是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的前置審批文件,屬于服務于相關行政復議行為的程序性信息,楊喜鳳向新密市政府申請公開之時,相關行政復議決定早已作出,因此楊喜鳳申請內容不宜認定為過程性信息。其次,楊喜鳳申請內容為審批信息,公開相關信息既不會造成公眾誤解或影響決策效率,也不會侵犯相關人員權利,新密市政府將該復議決定審批表作為證據在行政復議相關案件及本案中作為證據出示并接受公開質證可以佐證這一點。因此,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將楊喜鳳申請內容認定為過程性信息并不予公開,明顯不當。三、關于楊喜鳳是否構成重復申請、重復公開問題。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楊喜鳳早在2014年其訴新密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審理過程中就已通過訴訟案卷查閱復制方式取得其本案申請公開的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而其于2016年6月30日,向新密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該審批表,在客觀上已經構成重復申請。對于該申請,新密市政府可以不重復公開。至于楊喜鳳在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本案訴訟請求中要新密市政府公開審批表的同時需再加蓋新密市政府公章、簽上“情況屬實”、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已經超越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而且楊喜鳳通過前述訴訟案卷查閱復制方式取得的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為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的案件證據,并加蓋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檔案資料專用章,從內容和形式上均具有確定該審批表真實性的效力,無需通過政府重復公開并加蓋公章、簽經辦人姓名、注明“情況屬實”及日期等方式予以確定。楊喜鳳在已經取得相關政府信息的前提下,向新密市政府重復申請公開,其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本案為撤銷之訴,在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中并未將楊喜鳳重復申請問題作為拒絕公開相關信息的理由,因此,雖然楊喜鳳的公開請求不能成立,也并不影響法院對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合法性問題的評價。綜上,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理由混淆了相關法律概念,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楊喜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構成重復申請,其關于“在審批表上簽上‘情況屬實’,注明日期,并加蓋新密市政府紅色公章”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2016)豫01行初541號行政判決,撤銷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駁回楊喜鳳其他訴訟請求。

楊喜鳳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關于新密市政府所作的本案被訴信息公開答復是否合法的問題。楊喜鳳申請公開的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但是新密市政府認為該審批表與楊喜鳳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申請公開的范圍,以及該審批表系過程性信息,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屬適用法律錯誤。楊喜鳳雖然不是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案件的當事人,但是楊喜鳳認為該行政復議案件侵犯其參與權而要求公開該審批表,可以認為楊喜鳳向新密市政府申請公開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另外,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是新密市政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制作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一審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被訴信息公開答復正確。二、關于楊喜鳳要求新密市政府提供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并要求加蓋新密市政府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該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根據一審時楊喜鳳提交的證據可以得知,楊喜鳳已經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獲取了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并加蓋了該院檔案資料專用章,其已經掌握了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雖然不屬于重復申請,但其請求判決新密市政府向其提供該審批表已無必要,同時,楊喜鳳要求在審批表上加蓋新密市政府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這樣的要求也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形式要求。故一審判決駁回楊喜鳳其他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三、關于楊喜鳳在上訴中請求將有關材料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控告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等問題。楊喜鳳的這些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范圍,不予審理。綜上,楊喜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喜鳳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新密市政府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情節嚴重的失職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拒絕楊喜鳳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越權辦案。新密政復決字〔2013〕3號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侵犯了楊喜鳳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訴權被駁回,傷害了楊喜鳳打工得不到報酬的自尊心,造成楊喜鳳數額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二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徇私舞弊行為,是包庇審批表的決策人。2.二審審判人員有枉法裁判行為,如傳票把楊喜鳳寫成被告,開庭時才給答辯狀,開庭時不開攝像機,審判人員不回避,未對一審判決和有關文件進行全面審查,等等。綜上,楊喜鳳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請求: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259號行政判決,核查二審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目的通常是為了獲取有關政府信息。但在本案中,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再審申請人楊喜鳳早在2014年其訴新密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審理過程中就已通過訴訟案卷查閱復制方式取得其在本案中所要求公開的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在已經獲取相關信息的情況下仍然提出公開申請,在性質上屬于“重復申請”,至少在效果上相當于“重復申請”。要求行政機關在其已經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蓋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行政機關對此予以拒絕,不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在本案,雖然行政機關的答復說明理由不當,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結果并無不當,且該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侵害。對于明顯缺乏權利侵害事實的起訴,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僅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不當為由判決撤銷??梢砸笮姓C關進行瑕疵補正,或者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釋明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紤]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生效裁判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判決結果亦不對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所影響,因此決定不對本案提起再審。

綜上,再審申請人楊喜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楊喜鳳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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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公章情況屬實不給蓋原標題:最高法院判例:政府信息上加蓋印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要求,不屬于法定的公開方式和形式。要求行政機關在其已經掌握的政府信息上加蓋公章、簽上經辦人姓名、注明日期等,并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行政機關對此予以拒絕,不構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雖然行政機關的答復說明理由不當,但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結果并無不當,且該處理結果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構成侵害。對于明顯缺乏權利侵害事實的起訴,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僅以行政行為說明理由不當為由判決撤銷??梢砸笮姓C關進行瑕疵補正,或者在裁判文書中予以釋明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18)最高法行申1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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