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三個渠道。
1.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動,具有群眾性和非訴性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
(2)受理: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申請的過程。受理包括三個環節:
第一,審查發生爭議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只有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事項才能受理;
第二,通知并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
第三,決定受理后,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做好準備,并告之調解時間、地點等事宜。
(3)調查: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掌握證據材料,弄清爭議的原委以及調解爭議的法律政策依據等。
(4)調解:調解委員會召開準備會議,統一認識,提出調解意見;找雙方當事人談話;召開調解會議。
(5)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勞動爭議仲裁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調解簡便易行,能靈活迅速地緩解矛盾,因此,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實施仲裁。但要貫徹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即“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3)一次裁決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服裁決,可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一般分為5個步驟:
(1)受理案件階段。即當事人申請和委員會受理階段。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此階段工作分三個步驟:第一,擬定調查提綱;第二,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第三,審查證據,去偽求真。
(3)調解階段。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罢{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4)裁決階段。調解無效即實行裁決。
(5)執行階段。
3.通過法院處理勞動爭議
法院并不處理所有的勞動爭議,只處理如下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
(1)爭議事項范圍:因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由法院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企業范圍:國有企業;縣(區)屬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
(3)職工范圍:與上述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經勞動行政機關批準錄用并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參照本法處理的其他職工。 該內容由 陳亞楠律師 和 點行律詢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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