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營業執照需要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司注冊登記住所證明、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登記申請表格、驗資報告等。且需要前往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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