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報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必須填寫《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認真做好以下記錄:
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人員傷亡情況;
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對于不屬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屬于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但是應當告訴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
2、處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
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其通知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派人前往處理。
交通警察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后,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到達時間和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形態、初查后果等現場簡要情況,需要增加救援人員或者裝備的,一并報告?,F場處置結束后,應當再次報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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