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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分別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4: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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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分別是什么

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濫用職權罪認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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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濫用職權罪認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

濫用職權罪認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以屬于官僚主義為由開脫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瀆職罪

單一罪過說

1、故意說

該說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只能為故意,即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可構成濫用職權罪。此觀點被認為是我國學界的通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另有學者認為,濫用職權罪主觀故意的內容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造成國家機關正?;顒右约肮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信賴感受到侵犯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說

該說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在比較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時,指出前者的主觀罪過為間接故意,后者的主觀罪過為過失。

3、過失說

該說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只能為過失。理由如下:

(1)刑事立法確定主觀方面形式的依據是行為人對結果的認識與意志,濫用職權罪的故意是行為人對行為本身的故意,不是對結果的認識與意志。濫用職權罪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屬于結果犯,對結果犯應以行為人對該結果的心態作為確定罪過形式的依據。

(2)由于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刑法第397條將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規定在同一條上,并且法定刑相同,最高只是七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不可能這么輕。

復雜罪過說

1、故意加過失說

該說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間接故意加過失說

該說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為過失和間接故意。又有學者指出濫用職權罪的基本犯罪形態為過失,加重犯形態為間接故意。持該說的學者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不能是直接故意,其理由為:主觀上行為人只能是出于其他犯罪故意,而不是單純的濫用職權犯罪。從濫用職權罪的法定刑來看,如果行為人故意濫用職權,并故意追求嚴重的危害結果,最重才處7年有期徒刑,明顯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間接故意加過于自信的過失說

認為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不存在直接故意僅存在間接故意;行為人之所以濫用職權,即不正確行使職權或者逾越職權,是出于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僥幸心理,即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

4、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說

該種學說認為做為濫用職權罪主觀罪過的復合罪過形式是指“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即基于司法實踐的經驗與邏輯推理,立法機關將某些實踐中難以區分或根本不可能區分具體罪過形式的犯罪隱含地規定為復合罪過犯罪,在理論上其罪過形式應是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之復合。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就是該種間接故意與輕信過失的復合罪過形式。

理論來源于實踐,理論的真理性需要實踐的檢驗。根據刑法學界的通說,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在認識因素上是相同的,即都是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者區別為對于危害結果的意志因素:前者為放任,后者為輕信可以避免。對于濫用職權罪主觀罪過的理論應建立于司法實踐之上。對于實踐中存在的行為人在客觀上的確采取了一定預防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但因對避免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估計過高而致使該危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情形,其主觀罪過應認定為間接故意。

須探討的是以下兩種情形:一為行為人并未在客觀上采取任何措施,而完全憑著僥幸心理或企圖借助于非自己的力量以達到使危害結果不發生的目的。例,某甲為一國有林場在編干部,在職期間利用職權允許其親友在林場內設一磚窯廠,后因磚窯廠火種致使成片森林燒毀,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二為行為人雖采取了一定的預防措施,但依普通人的標準便可認識到,這些措施是根本不可能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例:某乙為一國有林場在編干部,在職期間利用職權允許其親友在林場內設一磚窯廠,為防止磚窯廠火種引發森林火災,某乙令其親屬在磚窯廠四周設木樁形成隔離帶,后仍由于燒磚火種引燃木樁隔離帶進而引發森林火災,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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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認定標準。濫用職權罪認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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