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他人故意傷害罪要有哪些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重傷是指人體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或其他對于人身有重大傷害的損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起訴他人故意傷害罪,根據驗傷結論,構成輕傷以上,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才可以起訴。也可以報案,然后由公安機關指定鑒定,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移交起訴。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需要帶的材料:
1、刑事自訴狀,
2、病歷、傷情鑒定書等證據材料。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對被告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按故意傷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這樣,對被告人的量刑還要重一些。
二、故意傷害罪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具體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如下: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并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但事先需要準備起訴狀、受傷害的證據、賠償的依據等,有充分的證據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你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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