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額工傷未達到傷殘等級的,應當取得下列賠償:
1、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按原工資福利待遇來發),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其他。
工傷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達不到傷殘等級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付:
1、因工傷發生的全部醫療費應由單位先墊付,工傷認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因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或者外出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住院治療期間和工傷后經醫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間,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間,單位應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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