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積金貸款數額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有相關的限額標準: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對于標準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一、蘇州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資購買住房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職工本人與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婦、女婿)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的,可共同申請一筆公積金貸款。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應當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其他住房共同買受人及其配偶也應當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下列兩種情形的住房共同買受人,可作為借款申請人或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
(一)在蘇州工業園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二)在上海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家庭所在地在蘇州市的上海鐵路局上海地區職工。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含)以上,且申請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首次或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蘇州市范圍內的自住住房;
本項所述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聯排別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產權);
(五)購買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
(六)能夠落實貸款擔保。
三、貸款額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可貸額度
(一)貸款額度
1、不超過貸款最高限額。
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申請人中有兩人(含)以上共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5萬元。
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申請人中有兩人(含)以上共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
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含)以內的普通住房,且住房總價不超過110萬元的,貸款最高限額為住房總價的80%。
2、不超過住房總價(包括在購房合同(協議)中載明并計入住房總價的精裝修金額、閣樓等價款)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
3、月還款額(按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應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的50%。
(二)貸款期限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貸款期限加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同時,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貸款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首付款比例
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總價的20%;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總價的50%。
(四)可貸額度
首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含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10(倍);第二次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含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借款申請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6(倍)。
個人賬戶余額之和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貸額度可上浮最多不超過3萬元。
二、公積金抵押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同時相關規定要求:
1、貸款額度不得超出個人還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繳存額/借款人公積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配偶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2、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7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
3、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公積金貸款年限:
1、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年限為30年。
2、借款人的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男職工可貸到65歲,女職工可以貸到60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 (貸款限額標準)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后的總和為準,其中,第(三)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準;當申請期限長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準。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條 (貸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每項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第九條規定的限額標準計算。申請金額不超過所有限額的,以申請金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金額超過任意一項限額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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