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的個人授權委托書,不需要公證。但辦理房產等產權登記手續的授權委托書,登記部門很難判定真偽,為了慎重起見,要求公證。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