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土地置換的規定:
一、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置換后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用于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并且位于同一縣域轄區范圍內。
五、建設用地用于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申報所需資料: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準建設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項目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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