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
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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