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益糾紛應先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政府處理,不服可仲裁或訴訟?!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可起訴?!掇r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糾紛可協商、調解,不成可仲裁或訴訟?!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涉及承包合同、流轉等糾紛可仲裁。征收集體土地糾紛需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
法律分析
確權后發生土地權益糾紛的,應當先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如果對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對于土地權益糾紛,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請政府處理。若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滿意,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解決。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補償糾紛需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各方應在土地權益糾紛解決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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