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按照約定處理財產,約定必須真實公平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若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需協商分配,優先考慮子女和女方利益。若夫妻協商不成,各有一半,但需照顧義務付出較多的一方。如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有權要求補償。
法律分析
1、夫妻雙方應按照真實意思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符合法律形式的約定處理財產問題。
2、若沒有約定,則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變化(除非另有約定)?;楹筘敭a應由夫妻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原則上應平分。但應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一方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則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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