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于債務夫妻二人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一方借債后事后獲得了另一方的追認的;又或者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二人中的任意一方追債,即使夫妻離婚了也可以。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的,則債權人就只能向欠債一方追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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