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分割條款,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發現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財產分配的相關內容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財產分割協議;反之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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