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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