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申請離婚要哪些材料
中國公民在外國申請離婚,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其離婚判決的效力,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只能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作出認定,判決中關于夫妻財產的分割、生活費用的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判決不應在申請范圍之內,人民法院亦不對此作出承認的認定。
離婚申請應提交的文件及內容
(一)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二)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的目的;
2、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3、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4、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5、申請理由及請求;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在外國申請離婚的申請書應提交到哪個法院
中國公民在外國申請離婚,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其離婚判決的效力,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在外國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將申請書提交到下列人民法院。
1、申請人的申請應向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
2、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
3、申請人不在國內的,向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對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退回,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的裁定為終結裁定,不得上訴。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如下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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