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一、涉外離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范圍
最新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個內容:
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采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此外,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請注意的是,除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涉外離婚案件之外,中國法院不會受理下列案件:
1、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國有居所,但婚姻締結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國外的;
2、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雙方為取得國外永久居住權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未提供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證明的離婚案件;
4、婚姻締結地不在中國,一方是取得外國永久居住權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外國人的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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