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設立是設立新的物權,轉讓是轉讓已有的物權。
物權的設立即物權的取得方式。權取得是主體取得客體物的某種物權的行為或過程。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支配力,物權取得即是在特定主體與特定客體物之間建立排他支配關系。因此,物權的取得是主體與客體在法律上的結合,即主體對客體物排他支配關系的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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