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于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于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系基于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詳參《最高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軟干問題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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