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已占有動產的權利生效;第三人占有動產,可通過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轉讓時,出讓人應交付動產,雙方可約定出讓人繼續占有。
法律分析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拓展延伸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的法律規定及效力要素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指在法律范圍內,針對動產(非不動產)所產生的權益變動。根據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需要滿足一定的要素才能產生效力。首先,設立動產物權需要具備合法的標的物,即可以被轉讓的動產。其次,設立動產物權需要有相應的設立行為,如合同、遺囑等。此外,設立動產物權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如書面形式、公證等。對于轉讓動產物權而言,除了要滿足設立要素外,還需要有合法的轉讓行為,如出售、贈與等。最后,設立和轉讓的動產物權在法律上才能產生效力,即對權利人和第三方具有約束力。因此,了解法律規定及效力要素對于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占有,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人占有,可請求返還原物。轉讓時,出讓人應交付給受讓人,約定繼續占有時,物權自約定生效。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需滿足合法標的物、設立行為、形式要求。了解法律規定及效力要素對設立和轉讓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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