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主旨是:分割方式可通過協議或法院判決進行。協議分割需雙方自愿,且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時應保護女方和子女權益,原則上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一方與他人合伙經營,入伙財產可分給該方,需補償對方一半價值。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需補償一半價值。無收益的經營項目可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未析出的財產可另案處理,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可適當照顧對方。
法律分析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議分割
夫妻協商,根據自愿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雙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財產。
二、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蛘咧兄闺x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結語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分割,雙方自愿原則下分割共同財產;二是法院判決,保護女方和子女權益,原則上均等分割。對于合伙經營、生產資料等特殊情況,應給予相應補償或合理分割。對未析出的財產,可另案處理或中止離婚訴訟。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可適當照顧。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需考慮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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