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眾委托書一般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國家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證明,委托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活動。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于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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