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比如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比如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比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等
一、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具體罪名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為: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二、玩忽職守和瀆職區別
(一)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二)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胡作非為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三)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在其職權范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范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對于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區別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后來作出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玩忽職守罪或者瀆職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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