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關系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為: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委托人的利益依賴于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行為,但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一、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委托代理關系的模式有哪些
委托代理關系有5種模式:
(1)委托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委托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托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托人,若干家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托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托人,某個網絡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托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投保人為委托方,多家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復合的委托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托、代理的關系。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并在合同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獲收益不能低于某個預定收益額,委托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于同等條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于問等條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合同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并保證委托方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托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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