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律師,律師是指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與其他訴訟代理人相比,律師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訴訟經驗,能夠較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前律師已成為訴訟代理人的主體部分;
(2)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們與當事人的關系密切,對案情也比較了解,由他們擔任訴訟代理人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關社會團體或當事人單位推薦的人,這是我國代理制度的獨特性,有關的社會團體擔任訴訟代理人,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代理訴訟,以便反映團體的意志,比如婦聯可以推薦其工作人員作為某個婦女在訴訟上的代理人,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工會可以推薦其工作人員作為某個會員在訴訟上的代理人。
(4)經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這是一條彈性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委托訴訟代理人未作特別的限制性規定,除上述人員以外,當事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但為了避免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并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其他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經過法院的許可,法院對這類訴訟代理人的知識、能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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