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這是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區別,受托人雖然接受委托,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說,他直接與受托人打交道,而與委托人沒有任何關系。間接代理的這個特征,使得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視受托人為合同當事人,受托人也將自己置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這里,委托關系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一種內部關系。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行為的后果不是直接歸于、而是間接歸于委托人。
所謂間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將這些后果轉移于委托人。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的后果最終由被代理人承擔;其次,后果的歸屬不像代理那樣直接歸于委托人,而是經由受托人移轉給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托人主張權利。
一、委托人是簽誰的名字呢
委托人在委托合同(協議)上簽字寫自己的名字,譬如張三委托李四出席會議,張三是委托人,李四是被委托人,委托書簽名要張三。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委托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規定: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權;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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