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力撫養小孩送孤兒院是不被允許的。但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將小孩送養,除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外,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一、自愿送養小孩犯法嗎?
自愿送養只要是符合法定的程序就不會犯法。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協議后,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一般收養過程大概包括以下幾個步驟:政策咨詢、填表登記、遞交材料、審查核實、報請報批、頒發收養登記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二、收養者能收養幾名子女
收養者只能收養一個孩子。收養條件有:
1、收養孤兒院、殘疾兒童或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一人的限制;
2、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歲以上;
3、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面送養。配偶收養子女,夫妻必須共同收養;
4、收養人和送養人必須自愿收養。未成年人年滿十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三、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 哪些人能被收養
以下三種兒童可以被收養:
1.不滿十四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棄嬰長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
對于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14周歲的子女。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
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這里的特殊原因可以是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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