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即使是臨時工的工資,若雇主不支付的話,也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要求雇主支付工資。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有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急辭工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存在克扣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急辭工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同時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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