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途徑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離婚前是否要簽離婚協議
離婚前,是否要簽離婚協議,應當根據離婚方式進行確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對離婚事項能達成約定,并且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共同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經民政局備案,取得離婚證那么該離婚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對離婚事項協議不成,選擇訴訟離婚的,無需簽訂離婚協議,只需要去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系作出判決,只要能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就必須共同簽訂離婚協議,對離婚事項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未簽訂離婚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二、協議離婚需要孩子到場嗎
協議離婚不需要孩子到場。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書必須寫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因此協議離婚不需要孩子到場,夫妻雙方只需要在離婚協議中,將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約定,約定孩子由誰撫養。
三、離婚協議公證需要雙方雙方都到場嗎
離婚協議的生效,是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為條件,而不是辦理公證程序。因此,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是不強制要求公證的。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訴訟離婚,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經由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第二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協商一致并形成離婚協議后,就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辦完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也就生效了,而且該份離婚協議會在民政局存檔,具有一定公信力。因此,不需要再經過公證程序來確認協議的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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